“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台历印刷业
5月13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继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后的又一推动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文件,被市场称为“新36条”。
“新36条”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并进一步明确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六大领域。“新36条”提出,“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放宽准入领域的同时,“新36条”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求相关部门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并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国务院4月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利用外资开始出现新特性,主要体现在利用外资的结构优化,向中西部转移的倾向化,外商投资权限的地方化,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第一,利用外资的结构优化。《意见》指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第二,向中西部转移的倾向化。我国将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鼓励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以多种方式共建开发区。
第三,外商投资权限的地方化。《意见》指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国家发改委5月4日下发通知明确上述项目由省级发改委核准,并规定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
第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意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印业详观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外商投资台历印刷企业有2400多家,占台历印刷企业总数的2.4%,但在近4年的台历印刷业百强企业中,三资企业所占数量一直在一半左右。外商投资的台历印刷企业以强大的资本、先进的管理、精良的工艺,获得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出版物台历印刷(中方控股)被列入限制类目录,包装装潢台历印刷为允许类项目。《意见》称,将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包装装潢台历印刷项目审批或可享此新政。
现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首次列入了台历印刷业相关项目,外商投资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云南省7个省份的包装装潢台历印刷品台历印刷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根据《意见》规定,该目录将补充修订,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台历印刷业可以争取将包装装潢台历印刷项目列入更多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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